执行主体缺失、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,是多年实践中的“老问题”。日前,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即将施行。
据介绍,广州立法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,打造由镇街政府牵头,居委会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、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代表广泛参与的物业管理新模式,破解业委会成立难问题。
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邓成明介绍,针对业委会成立难问题,条例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,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业委会的成立。
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,对于住宅物业符合法定条件的,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,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。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前,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、决定,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。
(责任编辑:王永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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